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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违反有关出入境、过境、居住和来回规定的处罚制度有哪些?具体罚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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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越南政府于2010年7月12日颁发关于处罚违反社会安全、治安秩序行政规定行为的规定的第73/2010/NĐ-CP号议定的第20条已经对在越南有关出入境、过境、居住和来回的违反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有关出入境、过境、居住和来回规定的违反行为

1、外国人进入越南领土而不携带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在检察人员要求检查时,不出示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则检察人员有权警告或罚款10万至20万越盾。

2、有以下行为的,罚款50万至200万越盾:

a) 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越南签证、暂住证、常住证遗失或损坏而不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

b) 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越南签证、暂住证、常住证中乱写、乱涂改。

c) 不按事实办理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越南签证、暂住证、常住证。持过期护照或可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出入境。

d) 外国人进入各禁区、各政府部门要求出示证件但没有证件或证件已过期。

đ) 出入境时,不出示证件给海关人员。在检查人或行李时没有遵守越南法律规定。

e) 外国人在越南居住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暂住证、常住证或在越南使用已经过期15天以下的暂住证、常住证。

g) 外国人在越南过夜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暂住手续和没有履行有关部门的各规定。

3、有以下行为的,罚款200万至500万越盾:

a) 出入境、过境没有携带护照或护照没有办签证或可以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

b) 越过国家边界而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的手续。

c) 自己或帮助他人躲在出入境交通工具旨在逃出、进入越南关境。

d) 给他人借护照或与护照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证件。

đ) 使用别人的护照或与护照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证件出入境、过境。

e) 外国人在越南居住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暂住证、常住证或在越南使用已经过期16天以上的暂住证、常住证。

g) 外国人已经获得签发常住证,但当搬家时而没有按照规定申报以获得重复签发。

4、有以下行为的,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盾:

a) 使用交通工具通过违法渠道接送人出入越南关境

b) 使假冒护照或与护照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证件出入境、过境。

5、有以下行为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越盾:

a) 帮助、窝藏、弊护、创造条件给他人出境或居住国外;进入越南、居住越南或通过违法渠道过越南边界。

b) 外国人在越南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工作没有遵守越南法律规定且未经越南权威部门批准。

c) 越南的个人或组织邀请外国人或为外国人做担保或办理入境、签证、暂住证、常住证的手续时没有遵守越南法律的过关规定且在担保时没有如实地登记。

6、有以下行为的,罚款2000万至3000万越盾:
a) 使用假档案、假证件来办理护照或可以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签证、暂住证、常住证。

b) 做假护照或可以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假签证、假暂住证、假常住证或证实盖印。

c) 逃入驻越的大使馆、领事馆、办事机关或国际机关。

d) 外国人尚未得到越南权威机构的允许而居住在越南。

đ)组织、帮助或介绍他人通过其他违法渠道出入越南关境。

7、补充惩罚的形式

除了罚款以外,违背本条的第1、2、3、4、5和第6款的个人及组织还被没收护照或可以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赃物和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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